2018高級會計實務基礎知識: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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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高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章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會計處理與內部控制
【知識點】: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的編制
(一)收入預算的內容
中央部門收入預算來源主要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下級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等。
【提示1】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收入或財政補助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提示2】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提示3】行政單位中的“其他收入”核算行政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從非同級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項目或專項任務的資金、庫存現金溢余等。
事業單位中“其他收入”科目是核算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相關鏈接】
2011年1月1日前,因存在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中央部門預算收入還包括預算外資金收入。預算外資金由各單位繳入財政專戶,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再由財政部門按照綜合預算有關的規定,確定各部門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規模。預算外資金核撥給部門后,形成部門收入。2011年1月1日后,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部門預算收入中不再存在預算外資金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取消了“預算外資金”的提法,將原“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改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二)收入預算編制的要求
1.項目合法合規:從2011年起,除學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外,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其余中央預算外資金全部取消,納入公共預算管理。
2.內容全面完整:全面考慮各項收入,不應在部門預算外保留其他收入項目。
3.數字真實準確:對非財政撥款資金進行充分預計。所測算的部門預算需求先用非財政撥款資金滿足后,其缺口部分即為財政撥款資金需求。
(三)收入預算的測算依據
1.明確預算目標。
2.收集相關資料。
3.分析、歸集部門預算需求。
4.測算部門預算需求: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部分來測算,其中,基本支出部分主要以定員定額方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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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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