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看看 11月起有哪些稅收新政會影響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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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新規出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稅務總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文中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11月1日起,由外貿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
為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規范健康發展,建立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出口退(免)稅管理模式,稅務總局出臺《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簡稱“綜服企業”)開展的代理退稅業務,由“視為自營出口申報退稅”,調整為“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
新規中有一條備受大家關注:“第六條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開始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了修訂,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進一步推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為進一步鞏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成果,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負擔,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正式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
新的規定有什么不同呢?
(1)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
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根據文件規定,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3)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處理
根據文件規定,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執行。
北京:國地稅統一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明確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并在本《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調整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稅政策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明確了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為: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慶:《重慶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將于11月1日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4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與原《重慶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相比,新《保障辦法》在適用保障對象方面,將重慶市國稅機關征收管理內容納入保障適用范圍,并對組織要求、協助要求、信息渠道等具體方面進行了完善,實現了稅收征管保障的全覆蓋。在稅收協助部門方面,則增加了科技、交通、商務、國資、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人民銀行、海關等中央在渝單位。此外,在涉稅信息交換方面,不僅增加了工程項目規劃許可、農用地轉讓等傳統稅源涉稅信息交換,還增加了跨境交易等新興產業的涉稅信息交換。
廣東:修改和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事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注意事項,自2017年11月1日(審批時間)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明確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自2017年11月1日(審批時間)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稅日歷
納稅人在10日前(征期時間: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按期匯總繳納納稅人和電子應稅憑證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在15日前(征期時間: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
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印花稅。
(來源:上海稅務、廈門國稅、北京國稅、廣東地稅、每日稅訊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