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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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 共同經營的判斷
二、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 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2.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3.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 第三節 共同經營
【知識點】共同經營
一、 共同經營的判斷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二、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一)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1. 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是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和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二是共同經營中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按比例確定。
2.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3.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二)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例如,如果該參與方對于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并且具有重大影響,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該參與方對于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并且無重大影響,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向共同經營投出構成業務的資產的,以及取得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則按照合并財務報表及企業合并等相關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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