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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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現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臺精密儀器是乙公司出租給甲公司的。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乙公司的取回權,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
A.取回權的行使,應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如果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則其取回權歸于消滅
C.當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有權以管理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D.當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有權以甲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1)選項AB: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仍可行使取回權(而非取回權歸于消滅),但是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2)選項CD:權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有權以“債務人”(而非管理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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