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失業保險待遇
2017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沒有付出,就沒有收獲,人只有上坡路才是最難走的,相信自己能成功,自己就一定能成功。跟著小編一起看看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知識點:失業保險待遇
【內容導航】
失業保險待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七章 社會保險
【知識點】:失業保險待遇
(一) 領取條件 | ①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注:失業登記是必經程序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
(二) 待遇 |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領取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領取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最長領取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失業的,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由當地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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