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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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17年3月3日。借款當日,甲將自己飼養的市值5萬元的名貴寵物鸚鵡質押交付給乙,作為債務到期不履行的擔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有關乙的質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2016年5月5日,鸚鵡產蛋一枚,市值2000元,應交由甲處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鸚鵡死亡,乙需承擔賠償責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償還借款,乙未實現質權,則甲可請求乙及時行使質權
D.2017年4月4日,甲未償還借款,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而暫不就鸚鵡實現質權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1)選項A: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2)選項B: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選項C: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4)選項D: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則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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