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第二十三章沖刺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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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考點1】公眾利益實體
【考點2】關聯實體
【考點3】業務期間
【考點4】經濟利益種類
【考點5】家庭和私人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三章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的內容
【考點1】公眾利益實體
(一)公眾利益實體的涵蓋范圍
公眾利益實體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實體:
1.法律法規界定的公眾利益實體;
2.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市公司審計獨立性的要求接受審計的實體。
具體來說,公眾利益實體包括:
(1)上市公司;
(2)大型非上市金融企業;
(3)債券掛牌交易的實體;
(4)擁有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的利益相關者。
(二)對公眾利益實體的判斷因素
如果其他實體擁有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其管理層、股東、顧客、供應商、債權人、利益相關者、政府、特殊利益團體和媒體等),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其作為公眾利益實體對待。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實體業務的性質(如金融業務、保險業務);
2.實體的規模;
3.員工的數量。
【考點2】關聯實體
(一)關聯實體與審計客戶
1.如果審計客戶是上市公司,審計客戶(被審計單位)包括該客戶所有的“關聯實體”。
2.如果審計客戶不是上市公司,審計客戶(被審計單位)僅包括該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實體。
【提示】本章討論的審計客戶均屬于上市公司。
(二)關聯實體類別
1.能夠對客戶施加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并且客戶對該實體重要;
2.在客戶內擁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并且該實體對客戶具有重大影響,在客戶內的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3.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4.客戶(或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擁有其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并且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體內的經濟利益對客戶(或受到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重要;
5.與客戶處于同一控制下的實體(即“姐妹實體”),并且該姐妹實體和客戶對其控制方均重要。
【考點3】業務期間
(一)定義
1.業務期間是指自審計項目組開始執行審計業務之日起,至出具審計報告之日止。
2.如果審計業務具有連續性,業務期間結束日應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業務關系或出具最終審計報告兩者時間孰晚為準。
(二)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期間的獨立性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獨立于審計客戶。
(三)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期間的關系
如圖所示,假設ABC會計師事務所于2014年3月1日首次接受委托,承接甲上市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這項工作將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并持續到2015年4月6日,根據ABC事務所的該項審計業務,則:
1.業務期間
如圖所示,業務期間是2014年3月1日至審計報告出具之日的2015年4月6日;如果ABC事務所擬繼續審計甲公司2015年財務報表,則業務期間將會延伸至2016年,以此類推,繼續后延。
2.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
如圖所示,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保持獨立性的期間要求
如圖所示,ABC事務所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應當在“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期間”獨立于甲公司,即ABC事務所應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6日之間獨立于甲公司。
如果ABC事務所考慮繼續審計2015年甚至以后年度財務報表,則ABC事務所保持獨立性的時間的起點是自2014年1月1日,終點是最后一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日和終止審計甲公司業務約定兩者孰晚之日。
(四)不能向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的業務期間
如果一個實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并且在該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成為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下列因素是否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1.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接受審計業務委托之前,與審計客戶之間存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關系;
2.以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服務。
如果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在審計項目組開始執行審計業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了非鑒證服務,并且該非鑒證服務在審計期間不允許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提供的非鑒證服務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如果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況下,才能接受審計業務。
如圖所示,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為其審計客戶提供了不被允許的非鑒證服務,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3.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許提供非鑒證服務的人員擔任審計項目組成員;
(2)必要時由其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審計和非鑒證工作;
(3)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評價非鑒證業務的結果,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執行非鑒證業務,并且所執行工作的范圍能夠使其承擔責任。
【考點4】經濟利益種類
直接經濟利益 | (1)個人或實體直接擁有并控制的經濟利益(包括授權他人管理的經濟利益) (2)個人或實體通過投資工具擁有的經濟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這些投資工具,或影響其投資決策 【提示】常見的直接經濟利益包括證券或其他參與權,比如股票、債券、認沽權、認購權、期權、權證和賣空權等。同時,一些被授權進行投資的第三方包括經紀人、經銷商、銀行投資部客戶經理、保險經理等,他們所投資的對象均屬于直接經濟利益。 |
間接經濟利益 | 是指個人或實體通過投資工具擁有的經濟利益,但沒有能力控制這些投資工具,或影響其投資決策 【提示】例如,投資經理投資了共同基金,而這些共同基金投資了一攬子基礎金融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該共同基金屬于直接經濟利益,而這些基礎金融產品將被視為間接經濟利益。 |
【考點5】家庭和私人關系
(一)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調離審計項目組)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或者在業務期間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只有把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才能將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的關系;
2.其他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3.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他近親屬的職責范圍。
(三)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重要職位的人員存在密切關系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員工存在密切關系,并且該員工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即使該員工不是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也將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擁有此類關系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相關人員咨詢。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該員工與審計項目組成員的關系;
2.該員工在客戶中的職位;
3.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合理安排該成員的職責,使其工作不涉及與之存在密切關系的員工的職責范圍。
(四)針對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的考慮
如果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或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員工在知悉此類關系后,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咨詢。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的關系(包括“兜底”條款的密切關系);
2.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項目組之間的相互影響;
3.該合伙人或員工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合理安排該合伙人或員工的職責,以減少對審計項目組可能產生的影響;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已執行的相關審計工作。
【考點6】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
(一)一般規定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
(1)禁止的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并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允許的情況
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將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未繼續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3)其他情況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與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沒有重要交往,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的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②“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在其工作中與審計項目組交往的程度;
③“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離開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長短;
④“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員”以前在審計項目組或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負責與客戶治理層或管理層保持定期聯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修改審計計劃;
②向審計項目組分派經驗更豐富的人員;
③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前任審計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
2.加入潛在客戶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實體,而該實體隨后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3.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
(1)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3)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①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②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二)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如果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為了降低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職業道德守則分別從“關鍵審計合伙人、前任高級合伙人、因企業合并原因導致前任關鍵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三種情況討論防范措施。
1.“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要求
如果某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注:有密切關系)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
【提示】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項目合伙人、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負責人,以及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其他審計合伙人。
2.“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的“冷卻期”要求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高級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的人員)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高、特”,將因外在壓力(注:沒有密切關系)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為了降低外在壓力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職業道德守則提出了“冷卻期”要求。
【提示】這里的“前任高級合伙人”的“冷卻期”與前面“關鍵審計合伙人”的“冷卻期”時間要求不同,這里的“冷卻期”只要求“離職已超過12個月”。
3.因企業合并導致前任成員加入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位,對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無“冷卻期”要求
如果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1)當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生企業合并;
(2)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3)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未繼續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活動或專業活動;
(4)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注會備考沖刺已經開始,制定一個合理的注會學習計劃能夠幫助大家提高備考效率,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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