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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經濟師《金融》精編考點: 信托概述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張銳2017-10-11 15:05:21

北京

沖刺教輔

  中級經濟師考試在即,注意安排好學習計劃,只有掌握了方法,才能保證金融的考試順利通過。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中級經濟師金融的知識點:信托概述

  【內容導航】

  一、信托的概念與功能

  二、信托的起源與發展

  三、信托的設立及管理

  四、信托市場及其體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六章 信托與租賃

  第一節 信托概

  【知識點】: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與功能

  (一)信托的定義

  信托(Trust)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與法律行為。同時,信托也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證券、保險等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支柱,其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吨腥A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具體來看,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包括了四方面的含義:

  (1)信任和誠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信托立足于信任和誠信的基礎之上,委托人必須給予受托人絕對的信任,這是信托得以創設的條件;同時,受托人也必須恪守最高的誠信,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不得利用該地位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2)信托財產是信托關系的核心。信托是一種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托財產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沒有獨立可辨識的信托財產,信托就無法成立。因此,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該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并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之后,就失去了對信托財產的直接控制權,信托財產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受托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盼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并以實現委托人創設的信托目的為宗旨。這是信托區別于一般委托代理關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務。根據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需要兩個前提:一是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愿望;二是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違背這兩個前提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屬于違反信托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擁有特殊的所有權性質,表現在所有權在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分離。一方面,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并以此為基礎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而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將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來對待;另一方面,這種財產所有權是嚴格受限的,受托人決不允許從自己的科褒出發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這種分離使受益人無須承擔管理之責就能享受信托財產的利益,這是信托成為一種優良的財產管理制度的奧秘所在。

  (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財產就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當事人的固有財產之外,其出發點是維護信托財產的安全,確保信托目的得以實現。具體來看,這種獨立性表現為: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3)信托的有限責任。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財產責任,原則上僅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有限清償責任。我國《信托法》也明確規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4)信托管理的連續性。信托的管理具有連續性的特點,不會因為意外事件的出現而終止。信托管理的連續性安排,使信托成為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制度。

  (三)信托的構成要素

  信托的設立通常需要信托當事人、信托行為、信托則‘產和信托目的四個基本要素

  (1)信托當事人是指與信托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們是實施信托活動的主體。委托人是為了一定目的將其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財產,按約定的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的火,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其中,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_受益人。

  (2)信托行為是指合法地設定信托的一種復合法律行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為,也包括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行為。其中,信托行為首先是信托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而實施的、產生信托權利義務后果的行為。委托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創設信托,需要就其特定的財產做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并且該意思表示必須包含法律規定的有關事項。

  (3)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受托人按照委托炎。的意愿加以管理或者處分的對象。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對象物或信托的客體,也是信托關系得以創立的載體。信托財產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合法性,在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必須屬于委托人合法所有,這是信托設立行為的有效要件;二是確定性,設立信托的財產需要現實存在并且可以確定,一般應當能夠計算其價值;三是積極性,信托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如果以消極財產(如債務等)設立信托,有可能成為委托人逃避或轉嫁債務的一種手段;四是流通性,信托財產應當是可以合法轉讓或流通的財產。此外,根據《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及其受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

  (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過信托所達到的目的,是信托行為意欲實現的具體內容。

  在信托存續過程中,受托人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依照信托目的行事。信托目的決定了信托的框架,明確了受托人權限的外延,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實、謹慎、圓滿地盡到了受托人義務的依據和標準。接受益對象劃分,信托目的包括三類:一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二是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三是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為了公共的利益。

  (四)信托的種類

  根據分類標準和方法的不同,信托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前者是由不以營利為目

  的的人擔任受托火的信托;后者也稱作營業信托,是由以營利為目的、將信托作為業務經營活動的機構擔任受托人的信托。

  (2)根據信托利益歸屬的不同,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前者是指由委托人本人作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為委托人本人;后者是指由委托人以外的人作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

  (3)根據信托設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前者是委托人以實現

  本人或其他特定的人的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后者叉稱為慈善信托,是指為了某種公共利益目的而設立的信托。

  (4)根據委托人炎數的不同,信托可分為單一信托與集合信托。前者是指受托人對所受托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獨立地予以管理或者處分的信托,它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一對一協商的結果;后者是指受托人把所受托的眾多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集中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或者處分的信托。

  (五)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信托業的本質是財產管理機構。從信托業發展歷程看,信托的功能體現為以財產管理為主,以融通資金、社會投資和社會公益服務等功能為輔。

  (1)財產管理功能。信托本身就是一種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財產管理功能是信托業首要和基本的功能。各類財產通過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過開辦信托業務、提供專項服務,發揮為財產所有者經營、管理、運作、處理各種財產的作用;以此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進而實現社會財富的增長。

  (2)融通資金功能。在貨幣信用經濟條件下,社會財產多以貨幣形態出現,因此,信托實施財產管理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過程。這一功能表面上與銀行信貸相似,但有質的區別:信托在融資對象上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系上體現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在信用形式上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因此,在許多方面信托融資比信貸融資有顯著優勢。

  (3)社會投資功能。通過開辦信托業務參與社會投資是信托業的一項重要功能。信托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托機構在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靈活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可靠的基礎。信托的投資功能,可以通過各類信托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4)風險隔離功能。信托產品具有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因此,信托業務可通過基礎資產真實出售來實現風險隔離。我國《信托法》規定,當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財產交付給信托公司,且事前不是以逃債為目的時,該財產就可以過戶到信托公司名下成為信托財產,在法律層面上不再屬于委托人,無論今后委托人是否破產或有債務糾紛,都不涉及該信托財產,該財產會在獨立空間下正常運營。

  (5)社會公益服務功能。信托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社會公益服務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社會公益基金等可以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管理。

  二、信托的起源與發展

  (一)信托起源及其在國外的發展

  現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用益制(Use)通常被認為是最初的信托形態。用益制是一種為他人持有財產權并代其管理產業的制度,其最初目的是為了維護宗教利益,回避法令限制,對象也局限于土地。后來,這種原理被廣泛運用于其他領域;財產內容擴展到物品、貨幣等諸多方面。這樣,用益制落逐漸曲無償的道德行為發展成為一種經濟利益關系,演變為具有盈利目的的現代信托制度。

  現代信托產生在英國、繁榮在美國、創新在日本。18世紀末,美國從英國引進民事信托,并把信托以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一種事業來經營。隨著美國國內股份公司的創立,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大量涌現,同時為突破國內法律對銀行、證券業的限制,最具創新性和個性化服務的信托業在美國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和繁榮≯相比之下,日本信托業務的發展注重根據國情進行創新,賦予信托新的含義。日本堅持信托的綜合服務職能和長期融資職能,受托經營的信托財產擴大到貨幣、不動產以及股權、債權等領域,受托的業務從對財產、資金的經營管理擴大到對人的監護和贍養,以及咨詢、中介服務等方面。這些創新使信托業集資金融通、代人理財、經濟咨詢等多項經濟功能于一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信托制度逐漸在各國發展起來,信托業已經成為各國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紐帶,有效促進了經濟發展。

  (二)我國的信托發展歷程與現狀

  以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志,我國現代信托業至今已有30多年的發展歷史。在3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信托業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然而由于立法滯后、功能錯位等原因,信托公司曾一度淪落為銀行規避信貸規模管制的通道,成為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進行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投資的“錢袋子”,偏離了信托的本源業務,出現了普遍的違規經營現象,隱藏著巨大風險。為此,我國信托業先后經歷了五次重大的清理整頓:1982年,我國對非金融機構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清理,改變信托機構過多過亂的局面;1985年,我國要求信托公司暫停辦理新的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1989年,國務院針對信托投資公司發展過快、管理較亂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托投資公司脫鉤;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信托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钡脑瓌t,重新規范信托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和證券業從信托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了嚴格的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經過多次整頓后,我國信托業步人了規范發展時期。

  2001年起,被業界稱為“一法兩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相繼頒布,結束了信托業多年來定位不清、發展錯位、歷經整頓的歷史,奠定了我國信托業發展的法律基礎,為我國信托業回歸信托本源業務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尤其是2007年,我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財富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為信托業實現徹底改造和科學發展奠定了基礎,極大地促進了信托功能在我國的發揮和應用。2013年,銀監會提出信托業要以機制建設為核心,著力完善機制建設,信托業進入了加強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轉型期,我國信托業已經回歸本源,走上了健康、快速發展的道路。

  三、信托的設立及管理

  (一)信托的設立

  1.設立信托的條件

  設立信托應眼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須合法,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二是信托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托設立時,委托人不僅要以確定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而且該財產應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這是信托能否設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三是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又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四是要依法辦理信托登記。_信托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布。

  2.信托的設立方式

  以書面形式設立信托有兩種常見的方式:合同和遺囑。信托合同是信托設立最常見的方式,在我國,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以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關系為內容的書面協議。信托合同具體體現著信托當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遺囑信托是另外一種常見的信托設立方式,是指由立遺囑人(即委托人)將其遺產通過信托遺囑行為而設立的信托。遺囑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種單方行為,在個人財富的積累和傳承中,其財產管理功能受到了社會公眾的普遍重視。

  3.信托登記

  信托登記的內容大體可分為信托產品登記、信托文件登記和信托財產登記三類,其中信托財產是信托登記的核心。我國并非要求所有信托都進行登記,僅要求特定的信托進行登記。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的信托,以財產轉移是否需要登記為標準。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以下財產設立信托需進行信托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股票、股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除此之外,以其他財產特別是動產設立信托,通常不要求進行信托登記。

  4.信托設立文件的內容

  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是設立信托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一旦有所欠缺可能導致信托不成立。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文件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此外,信托文件可以選擇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淡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內容。

  (二)信托的管理

  1.信托財產的管理

  由于信托財產是信托存在的基礎,因此,信托管理最重要的是對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租賃、貸款等方式對信托財產進行合理運用。信托財產的運用方法很多,最常見的是利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這是實現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徑。信托財產運用的具體方式選擇,通常取決于現有法律規定、信托財產形式形態以及受托人的創新能力等因素。

  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必然涉及信托財產的處分。信托財產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指對信托財產進行消費(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后者是指對信托財產進行轉讓。在實踐中,法律上的處分既包括各種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買賣、贈予等,也包括處分債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行為,如轉讓債權、免除債務等,還包括對財產叔做出限制或設定負擔的行為,如在某些財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信托三方當事人中,受托人處于掌握、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中心位置。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的權利主要有:按照信托文件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為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托火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火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其擁有的最主要權利是信托財產的授予權,此外,還擁有以下權利: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的權利;要求變更信托財產管理辦法、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準許受托人辭任及選任新受托人的權利;當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托的權利;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委托人的義務,但委托人地位的確立和權利的獲得,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或處分,并簽訂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其權利主要包括: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財產;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終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在義務方面,一般認為,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四、信托市場及其體系

  (一)信托市場的法律體系

  2001年10月,我國《信托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開始建立真正意義的信托制度。在此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又相繼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以上“一法兩規”從信托關系、信托機構和信托業務等方面對信托業進行了規范,確立了我國信托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

  1.信托基本法:《信托法》

  《信托法》是調整信托市場信托關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信托市場的各個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種信托主體,涵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各種信托行為,并明確了設立信托后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及權利義務關系?!缎磐蟹ā肪哂兴袡嗯c收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受托人有限責任、受益人保護、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有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顯著特征,賦予信托公司經營范圍的廣泛性、金融功能的綜合性以及產品開發的靈活性。同時,《信托法》也是制定其他信托行業法律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2.行業管理法規

  行業管理法規是指用以確保信托行業規范、高效運行的法律法規。信托行業管理法規以《信托法》為基礎,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

  2007年3月,中國銀監會發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市場準人、機構管理、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基本規定,并對信托公司的性質和經營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參考國際信托機構的一般做法,去掉了信托投資公司中的“投資”兩字,引導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業;二是為實現受托人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的宗旨,新辦法強調“壓縮固有業務,突出信托主業”,并從制度上割斷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督促信托公司專注服務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三是強調“限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確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損害。

  2007年年初,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提出了加強信托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內容。該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治理應當體現受益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股東(大)

  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組織架構的建立和運作,應當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該指引還明確要求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制、促使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針對信托公司過往易發生問題,指引對信托公司股東做出嚴格規定,如除上市信托公司外,持股未滿三年的股東不得轉讓所持股份;不可質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設立信托,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不得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等。此外,指引還規定信托公司股東單獨或與關聯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信托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且人數應不少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2010年9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該辦法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的監管模式在經歷了準入監管、業務監管兩個階段后,進入資本監管的新階段,行業監管將從原先的窗匿指導和行政調控轉變為市場調控。該辦法的出臺將引導信托公司從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適應各項調控政策的主動接受監管模式轉變,從而減少監管部門與信托公司間的摩攘,降低整個行業的監管成本。同時,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須按照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同樣的標準計算風險資本,而且信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和票據資產轉讓類的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還被要求計提較高的附加風險資本,因此,信托公司大規模開展此類業務已無利可圖,這將促使信托公司自主開發收益、風險和凈資本消耗相匹配的主動管理型信托業務,通過業務結構調整,實現風險防范。

  3.業務管理法規

  業務管理法規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托業務提出了規范運行的要求,為信托市場的有序運行提供了保證。信托業務管理法規主要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

  2009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做出了全面的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市場中重要的業務類型,該辦法對信托市場的影響深遠。①該辦法對委托人進行了規范,要求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即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②該辦法規定了信托合同份數N要求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③該辦法允許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但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4)該辦法特別強調風險揭示,強調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

  自2008年以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臺了《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等一系列規定,加強對銀信合作業務的管理。銀信合作業務是市場主體,創新的產物,在信托業務中一直占有較高的比重,是業務監管的重點。歸納起來看,這些規定的核心內容包括: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猶例不得高于30%;銀信合作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信托公司應當按照10. 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低于銀信合作不良信托貸款余額150%或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紅,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平臺類和通道類的銀信合作業務,促進了信托市場的健康運行。

  此外,銀監會還先后就信托公司開展房地產信托、證券投資信托、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信托、股指期貨交易業務等頒布了一系列制度規定,有效確保了信托市場的快速穩健發展。

  (二)信托市場的監管體系

  信托市場監管集中體現在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根據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信托公司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管理。2015年1月,中國銀監會專門設立了信托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從監管內容看,銀監會主要突出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即通過識別信托公司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以便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信托公司經營管理狀況。2014年,銀監會發布了《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單獨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提出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以嚴防風險為目的,強調了信托公司在風險中應負的責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托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托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j并相應壓縮業務規模i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同時,對于風險較大的信托資金池業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

  從監管方式看,信托市場監管的手段有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兩類。非現場監管是監管人員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風險信息,針對被監管機構的主要風險隱患制定監管計劃,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高低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過程?,F場檢查是指監管當局派出監管人員對信托公司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查閱信托公司經營活動的賬表、信托文件、管理報告等各種資料和座談詢問籌方法,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檢查、評價和處理,督促信托公司合法穩健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信托公司及金融體系安全,保護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信托市場的運行體系

  1.信托市場的需求主體

  信托市場的需求主體是需要通過信托方式進行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人,即信托的委托人,主要包括個人和機構兩大類。個人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個人財產管理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遺產管理信托和養老保障信托等。機構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資產管理信托、股權代持信托、表決選舉權信托等。

  2.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

  在我國,可以擔任受托人提供系統服務的主體包括個人、普通機構和信托機構。個人、普通機構擔任受托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屬樂民事信托受托人;信托機構則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營業信托受托人。其中,信托機構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國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主要是信托公司。

  3.信托資金的運用主體

  從信托資金運用體系看,信托資金需求者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從政府部門看,資金信托是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融資渠道之一。從金融機構看,信托融資方式主要體現為信托公司通過資金信托募集資金后購買銀行的信貸資產,以滿足銀行降低不良資產、緩解流動性壓力、調整資產結構等的需要。從工商企業看,房地產企業一直是最主要的信托資金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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