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沖刺考點: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變更
注冊會計師是有一定難度的,現在進入沖刺備考階段,各位考生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越到了這個時候越要鎮定,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CPA審計考點,一起來學2017注會《審計》沖刺考點: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變更
【內容導航】
(一)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二)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章審計計劃的內容
【知識點】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變更
(一)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在完成審計業務前,如果被審計單位或委托人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保證程度較低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變更: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合理理由);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合理理由);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注冊會計師不應同意變更業務。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①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②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二)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的要求
1.在同意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前,接受委托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除考慮上述(一)中變更理由外,還需要評估變更業務對法律責任或業務約定的影響;
2.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審閱業務或相關服務業務具有合理理由,截至變更日已執行的審計工作可能與變更后的業務相關,相應地,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的工作和出具的報告會適用于變更后的業務;為避免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對相關服務業務出具的報告不應提及原審計業務和在原審計業務中已執行的程序;只有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注冊會計師才可在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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