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同步練習:擔任管理人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忙碌的進行當中,我們需要通過習題來打下良好基礎。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注會考試習題,大家記得每天準時來練習哦!
【單選】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對甲公司提起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是( )。
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擔任甲公司法律顧問的丙律師事務所
B.甲公司董事丁
C.3年前被吊銷執業證書,但現已重獲執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乙
D.甲公司監事會主席的妻子戊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不得擔任管理人,丙律師事務所已經超過了3年;(2)選項B: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終身不得擔任管理人(與現在是否重新取得無關);(4)選項D: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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