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高頻考點:重新計算比較報表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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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和并股
(二)配股
(三)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二十章每股收益的內容
【高頻考點】重新計算比較報表的每股收益
(一)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和并股
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并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這既不影響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為了保持會計指標的前后期可比性,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后,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業當期發生配股的情況下,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總額+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調整系數=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系數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配股后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業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不考慮配股中內含的送股因素,而將配股視為發行新股處理。
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損益的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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