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高頻考點:關鍵審計合伙人的任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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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一般要求(“5+2”模式)
(二)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特殊情況(“5+1+2”模式)
(三)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時,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輪換要求(“5-X+2”模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二章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和概念框架的內容
【高頻考點】關鍵審計合伙人的任職時間
(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一般要求(“5+2”模式)
如果某關鍵審計合伙人負責審計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五年后關鍵審計合伙人應當輪換。
在輪換后的兩年內,該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參與該客戶的審計業務;
2.為該客戶的審計業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3.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項目組或該客戶提供咨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務結果。
(二)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的特殊情況(“5+1+2”模式)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情形而不能按時輪換關鍵審計合伙人。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的連任對審計質量特別重要,并且通過采取防范措施能夠消除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該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項目組的時限可以延長一年。
同時,在輪換后的兩年期間內,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參與該客戶的審計業務;
2.為該客戶的審計業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3.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項目組或該客戶提供咨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務結果。
【提示】根據定期輪換要求,關鍵審計合伙人在一般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輪換時間,如表23-2所示:
23-1 適用于一般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已為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 輪換前最長服務年限 | 暫停服務期間 | 總結的問題模式 |
一般情況 | 5年 | 2年 | (“5+2”模式) |
特殊情況 | 6年 | 2年 | (“5+1+2”模式) |
(三)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時,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輪換要求(“5-X+2”模式)
如果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在確定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輪換時間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的時間。
1.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不超過三年,則該合伙人還可以為該客戶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為五年減去已經服務的年限。
2.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為該客戶服務了四年或更長的時間,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后,該合伙人還可以繼續服務兩年。
3.如果審計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關鍵審計合伙人在該公司上市后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解讀】根據定期輪換要求,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后的輪換時間,如表23-3所示:
23-2 適用于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后的輪換時間
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前的服務年限(X年) | 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后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 | 暫停服 務期間 | 總結的問題模式 |
X≤3 | (5-X)年 | 2年 | (“5-X+2”模式) |
X≥4 | 2年 | 2年 | (“2+2”模式,簽署2年審計報告后,“暫停”2年) |
如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證券 | 2年 | 2年 | (“2+2”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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