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強化考點:股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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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股東的含義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工商管理》科目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第二節 股東機構
【知識點】: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具體而言,煮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除發起入外,任何在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后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同一般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除了要承擔辦理公司設立事務的義務外,還要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為加大發起人責任,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沒立損害公司、股東、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發起人要對公司設立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因而其資格限制要嚴于一般股東。一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二是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出資組建公司或繼受取得出資、股份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然人作為股傷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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