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實務》沖刺考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第二節 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業務的概念
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受托代理過程。
(二)受托代理業務的界定
在受托代理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托代理業務與其通常從事的捐贈活動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三)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其中,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作為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視不同情況確定其入賬價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托代理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托代理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2.在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受托代理資產
3.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如果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貨幣資金
(1)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受托代理負債
(2)轉出時: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二、捐贈收入的核算
(一) 捐贈的概念
概念 | 捐贈屬于非交換交易的一種,通常是指某個單位或個人(捐贈人)自愿地將現金或其他資產無償地轉讓給另一單位或個人(受贈人),或者無償地清償或取消該單位或個人(受贈人)的負債 |
特征 | (1)捐贈是無償地轉讓資產或者取消負債,屬于非交換交易; (2)捐贈是自愿地轉讓資產或者取消負債等; (3)捐贈交易中資產或勞務的轉讓不屬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
關注 | (1)應當將捐贈與受托代理交易等類似交易區分開來; (2)可能某項交易的一部分屬于捐贈交易,另一部分屬于其他性質的交易; (3)應當將政府補助收入與捐贈收入區分開來; (4)捐贈收入分為限定性捐贈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贈收入; (5)捐贈承諾不滿足非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捐贈承諾,不應予以確認,但可以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
(二)捐贈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贈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捐贈收入——限定性收入(有限定用途)
捐贈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無限定用途)
2.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捐贈,如果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捐贈所附條件而必須將部分捐贈款退還給捐贈人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