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收購公司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這段時間我們應該通過大量的習題對于曾經學過的知識點進行鞏固。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注會考試習題,大家記得每天準時來練習哦!
【多選】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眾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中,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有( )。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B.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自然人,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2)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3)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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