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高頻考點: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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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集團管理層施加限制時的考慮
(二)集團項目組考慮能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六章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內容
【高頻考點】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一)集團管理層施加限制時的考慮
如果集團項目合伙人認為由于集團管理層施加的限制,使集團項目組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即“第一個前提基礎”不能滿足),由此產生的影響可能導致對集團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視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業務,拒絕接受業務委托,如果是連續審計業務,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2.如果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拒絕接受業務委托,或者注冊會計師不能解除業務約定,在可能的范圍內對集團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并對集團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二)集團項目組考慮能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集團項目組接觸信息受到限制或者集團管理層限制可能影響最終能否承接或保持業務,具體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1.集團項目組接觸信息受到限制但仍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即使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但如果該組成部分不是重要組成部分,且集團項目組擁有其整套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并能夠接觸集團管理層擁有的與該組成部分相關的信息,則集團項目組可能認為這些信息已構成與該組成部分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集團項目組接觸信息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受到限制,如果該組成部分是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就無法遵守審計準則中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要求,集團項目組無法獲取與該組成部分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集團管理層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如果集團管理層限制集團項目組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接觸重要組成部分的信息,則集團項目組將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集團管理層限制時,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形
如果集團管理層限制集團項目組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接觸組成部分的信息,但這類限制與不重要的組成部分有關,集團項目組仍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但是受到限制的原因可能影響集團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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