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高頻考點: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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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函證決策的考慮因素
(二)函證的內容
(三)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重點)
(四)函證過程的控制(重點)
(五)考慮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重點)
(六)回函存在不符事項的處理(重點)
(七)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及采取的措施(重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三章審計證據的內容
【高頻考點】函證
(一)函證決策的考慮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解讀】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就越需要設計實質性程序獲取更加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或者更具說明力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函證程序的運用對于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可能是有效的。
2.函證程序針對的認定
【解讀】
1.函證程序針對不同的認定,所獲取審計證據的證明力是不同的。
比如,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可能為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權利和義務認定提供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不能為應收賬款的計價和分攤認定(應收賬款涉及的壞賬準備計提)提供證據。
2.對特定認定,函證的相關性受注冊會計師選擇函證信息的影響。
比如,為了獲取應付賬款完整性認定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沒有重大未記錄負債的證據。相應地,向被審計單位主要供應商函證,即使賬面記錄顯示應付金額為零,相對于選擇大金額的應付賬款進行函證,這在檢查未記錄負債方面通常更有效。
(二)函證的內容
一、函證的對象
1.對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函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2.對應收賬款的函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3.對存貨的函證(請鏈接教材P252)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兩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該存貨存在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向持有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第三方函證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2)實施檢查或其他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
二、函證的范圍
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審計抽樣或其他方法選擇函證樣本(鏈接教材P66)。選取的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征等,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測試。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
1.金額較大的項目;
2.賬齡較長的項目;
3.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4.重大的關聯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三、函證的時間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序。
(三)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重點)
一、考慮管理層要求是否合理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詢問原因,并對其理由的恰當性和合理性獲取審計證據。
二、如果管理層要求合理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如果管理層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
1.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提示】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請鏈接教材P413表19-1。
2.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并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函證過程的控制(重點)
一、函證發出前的控制(掌握基本觀點)
詢證函發出前,注冊會計師需要恰當地設計詢證函,并充分核對各項資料,具體包括:
1.詢證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詢證者確認的信息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的有關記錄保持一致,比如,針對銀行存款的函證,需要銀行確認的信息是否與銀行對賬單等保持一致。
2.考慮選擇的被詢證者是否適當,包括被詢證者對被函證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觀性、是否擁有回函的授權等。
3.是否已在詢證函中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將部分或全部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以確保詢證函中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的準確性。
可以執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過撥打公共查詢電話核實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2)通過被詢證者的網站或其他公開網站核對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
(3)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和地址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相關合同等文件核對;
(4)對于供應商或客戶,可以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收到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對方單位名稱、地址進行核對。
二、不同發出方式下的控制
1.郵寄
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選擇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郵寄服務機構,并親自寄發詢證函。同時,在詢證函中明確要求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寄至被審計單位。
2.跟函
(1)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2)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要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五)考慮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重點)
一、通過郵寄方式收到的回函(教材P57,注意細節)
通過郵寄方式發出詢證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冊會計師可以驗證以下信息:
1.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發出的詢證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詢證者直接寄給注冊會計師;
3.寄給注冊會計師的回郵信封或者快遞信封中記錄的發件方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地址一致;
4.回郵信封上寄出方的郵戳顯示的發出城市或者地區是否與被詢證者的地址一致;
5.被詢證者加蓋在詢證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顯示的被詢證者名稱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方名稱一致。必要時,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進一步核對。
如果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該回函不能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直接書面回復。
二、通過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教材P57,注意細節)
對于通過跟函方式獲取的回函,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1.了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處理人員;
2.確認處理詢證函人員的身份和處理詢證函的權限;
3.觀察處理詢證函人員是否按照處理函證的正常流程認真處理詢證函。
三、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1.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權情況很難確定,對回函的更改也難以發覺,因此可靠性存在風險。
2.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可以降低該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確信這種程序安全并得到適當控制,則會提高相關回函的可靠性。
3.注冊會計師還可以與被詢證者聯系(如電話聯系)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內容。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六)回函存在不符事項的處理(重點)
一、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二、可能顯示存在錯報或潛在錯報
1.當識別出錯報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評價該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是否存在“舞弊”)。
2.不符事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判斷來自類似的被詢證者回函的質量及類似賬戶回函質量提供依據(是否影響“回函質量”)。
3.不符事項還可能顯示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內控缺陷”)。
三、某些不符事項并不表明存在錯報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詢證函回函的差異是由于函證程序的時間安排、計量或書寫錯誤造成的,則并不表明存在錯報。
(七)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及采取的措施(重點)
一、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
與函證程序有關的舞弊風險跡象的例子包括:
(1)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
(2)管理層試圖攔截、篡改詢證函或回函,如堅持以特定的方式發送詢證函;
(3)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
(4)注冊會計師跟進訪問被詢證者,發現回函信息與被詢證者記錄不一致,例如,對銀行的跟進訪問表明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結果與銀行的賬面記錄不一致;
(5)從私人電子信箱發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發回的、相同筆跡的多份回函;
(7)位于不同地址的多家被詢證者的回函郵戳顯示的發函地址相同;
(8)收到不同被詢證者用快遞寄回的回函,但快遞的交寄人或發件人是同一個人或是被審計單位的員工;
(9)回函郵戳顯示的發函地址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被詢證者的地址不一致;
(10)不正常的回函率,例如:銀行函證未回函;與以前年度相比,回函率異常偏高或回函率重大變動;向被審計單位債權人發送的詢證函回函率很低;
(11)被詢證者缺乏獨立性,例如:被審計單位及其管理層能夠對被詢證者施加重大影響以使其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是被詢證者唯一或重要的客戶或供應商);被詢證者既是被審計單位資產的保管人又是資產的管理者。
二、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可以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例子包括:
(1)驗證被詢證者是否存在、是否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缺乏獨立性,其業務性質和規模是否與被詢證者和被審計單位之間的交易記錄相匹配;
(2)將與從其他來源得到的被詢證者的地址(如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合同上簽署的地址、網絡上查詢到的地址)相比較,驗證寄出方地址的有效性;
(3)將被審計單位檔案中有關被詢證者的簽名樣本、公司公章與回函核對;
(4)要求與被詢證者相關人員直接溝通討論詢證事項,考慮是否有必要前往被詢證者工作地點以驗證其是否存在;
(5)分別在中期和期末寄發詢證函,并使用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和其他相關信息核對相關賬戶的期間變動;
(6)考慮從金融機構獲得被審計單位的信用記錄,加蓋該金融機構公章,并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相核對,以證實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沒有記錄的貸款、擔保、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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