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知識點: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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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思路
(二)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實施要點
(三)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示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八章風險應對第58講的內容
【知識點】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方法
(一)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思路
1.對某些以前未測試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
2.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其超出被審計單位的預期;
3.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年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
4.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
(二)增加審計程序不可預見性的實施要點
1.與被審計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事先溝通,要求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但不告知其具體內容。
2.雖然對于不可預見性程度沒有量化的規定,但審計項目組可根據對舞弊風險的評估等確定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
3.項目合伙人需要安排項目組成員有效地實施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但同時要避免使項目組成員處于困難境地。
(三)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示例(教材P169表8-1)
審計 領域 | 一些可能適用的具有不可預見性的審計程序 |
1.存貨 | (1)向以前審計過程中接觸不多的被審計單位員工詢問,例如采購、銷售、生產人員等 (2)在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下,選擇一些以前未曾到過的盤點地點進行存貨監盤 |
2.銷售和應收賬款 | (1)向以前審計過程中接觸不多或未曾接觸過的被審計單位員工詢問,例如負責處理大客戶賬戶的銷售部人員 (2)改變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的對象,例如對收入按細類進行分析 (3)針對銷售和銷售退回延長截止測試期間 (4)實施以前未曾考慮過的審計程序,例如: ①函證確認銷售條款或者選定銷售額較不重要、以前未曾關注的銷售交易,例如對出口銷售實施實質性程序 ②實施更細致的分析程序,例如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復核銷售及客戶賬戶 ③測試以前未曾函證過的賬戶余額,例如,金額為負或是零的賬戶,或者余額低于以前設定的重要性水平的賬戶 ④改變函證日期,即把所函證賬戶的截止日期提前或者推遲 ⑤對關聯公司銷售和相關賬戶余額,除了進行函證外,再實施其他審計程序進行驗證 |
3.采購和應付賬款 | (1)如果以前未曾對應付賬款余額普遍進行函證,可考慮直接向供應商函證確認余額。如果經常采用函證方式,可考慮改變函證的范圍或者時間 (2)對以前由于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而未曾測試過的采購項目,進行細節測試 (3)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審閱采購和付款賬戶,以發現一些特殊項目,例如是否有不同的供應商使用相同的銀行賬戶 |
4.現金和銀行存款 | (1)多選幾個月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測試 (2)對有大量銀行賬戶的,考慮改變抽樣方法 |
5.固定資產 | 對以前由于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而未曾測試過的固定資產進行測試,例如考慮實地盤查一些價值較低的固定資產,如汽車和其他設備等 |
6.集團審計項目 | 修改組成部分審計工作的范圍或者區域(如增加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的審計工作量,或實地去組成部分開展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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