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審計》答疑精華:審計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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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答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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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實施新的審計程序、追加審計程序和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的區別?
【回答】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意思是,比如原來實施檢查程序不適用,那么更換為更為合適的審計程序,如函證,這是實施新的程序。
追加審計程序意思是,比如原來實施檢查程序發現有效果,但是效果還達不到我的預期,所以我們把函證程序也加上了的,兩個程序一起做,這就是追加程序。
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說的是擴大范圍,比如原來實施檢查程序檢查了100筆賬面記錄,發現達不到我的預期,所以就又檢查了100筆,這就是擴大了審計程序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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