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合營企業投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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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營企業投資
合營安排分類的判斷如下圖所示:
【例題】A公司和B公司均為房地產開發公司。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從事項目管理的單獨主體C,并投入一筆資金作為主體C的啟動資金和土地競拍資金。主體C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由主體C代表A公司和B公司建造一處商品房,并負責商品房的公開銷售。假定主體C的法律形式使得主體C(而不是A公司和B公司)擁有與該安排相關的資產,并承擔相關負債。主體C通過向銀行借款來建造該商品房,商品房銷售收入優先用于償還銀行債務,剩余利潤按照出資比例向A公司和B公司進行分配。
本例中,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主體C,主體C是一項合營安排,而且是一項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該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和合同條款都不能賦予各參與方享有該主體的資產或負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盡管A公司和B公司是主體C構建時現金流的唯一來源,但是,主體C所建造的商品房對外銷售,A公司和B公司并不會購買這些商品房,主體C建造商品房的資金通過外部借款獲得,且A公司和B公司僅預期獲取償還負債后的凈利潤,因此,沒有任何證據表明A公司和B公司對合營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該合營安排是合營企業。
重新評估
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有時可能導致某一參與方控制該安排,從而使該安排不再是合營安排。
由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合營安排的分類可能發生變化,可能由合營企業轉變為共同經營,或者由共同經營轉為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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