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無形資產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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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形資產的出租
(一)應當按照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轉讓使用權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將發生的與該轉讓使用權有關的相關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銀行存款
【例題】甲公司將某商標權使用權出租給乙公司,合同規定出租期限為三年,每月租金收入200 000元,每月月末收取當月租金。2×16年7月31日收到當月的租金及增值稅稅額合計212 000元,增值稅稅率為6%,已辦理入賬手續。該商標權每月的攤銷額為100 000元。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12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00 000
貸:累計攤銷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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