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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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一是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二是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三是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
企業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使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能夠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于調整后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應當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但后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歸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這里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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