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會計》答疑精華:虧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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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可以區分情況幫寫下分錄么,理解不好
【回答】
執行合同 | 違約 | 預計負債的金額 | |
存在標的資產 | 合同數量<標的資產數量: 按合同價對合同數量內的計提減值,按市場價對合同外部分計提減值 | 將違約損失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對標的資產按市場價格確認減值 | 只有違約才會按違約損失確認預計負債 |
合同數量=標的資產數量: 按合同價對合同數量計提減值 | 只有違約才會按違約損失確認預計負債 | ||
合同數量>標的資產數量: 按合同價對標的資產計提減值,同時對超過標的資產數量部分確認預計負債 | 執行合同和違約都會確認預計負債 | ||
不存在標的資產 | 繼續執行合同的損失為合同價與預計成本價的差額 | 違約損失 | 執行合同與違約損失中較低者為預計負債金額 |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處理原則
情況一:合同存在標的資產
1.若選擇執行合同且合同數量小于或等于標的資產的數量
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照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2.如果執行合同且合同數量大于標的資產數量
應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照規定確定資產減值損失,然后對超過標的資產數量的預計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
3.若選擇違約
確認預計負債(違約損失),同時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情況二:無合同標的資產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的金額應是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和撤銷合同發生的損失的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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