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隱名股東
五月是生機勃發的時光,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在全國陸續開展。每日一練是保持良好狀態的有效方法,為幫助大家快速進入稅務師考試學習狀態,東奧小編為您提供2017年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習題。
【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章程記名的股東(名義股東)與真正投資人(實際出資人)不是同一個人。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不論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如何約定,均應由實際出資人享有投資權益
B、實際出資人可以隨時將自己變更為該公司的股東
C、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對外轉讓,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規定,轉讓有效
D、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不承擔任何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所以選項A錯誤。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選項B錯誤。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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