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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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11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