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訴訟時效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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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2016年1月1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6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
B.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
C.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
D.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只有進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順延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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