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同步練習:訴訟時效法律
現在我們已經進入到了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大家對于知識點的掌握還透徹嗎?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注會考試同步練習,幫助大家更快掌握知識點。
【單選】201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7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
B.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5日
C.自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
D.自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出差遇險)的,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順延20天。
想要更多注會考試練習題查看注會考試每日一練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