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發起人責任
五月是生機勃發的時光,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在全國陸續開展。每日一練是保持良好狀態的有效方法,為幫助大家快速進入稅務師考試學習狀態,東奧小編為您提供2017年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習題。
【單項選擇題】
劉海打算設立一家貿易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劉海以該公司名義與某物業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公司辦公場所。同時,以公司名義在某4S店購買跑車一輛,贈與其女友姚某。兩合同均未支付貨款,公司設立后,兩債權人均要求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因兩合同均訂立在公司設立之前,因此公司不承擔責任
B、對于購房合同的債務,公司需承擔責任
C、對于購車合同,因發起人是為個人利益,因此公司可拒絕清償債務
D、無論4S店對發起人訂立合同是為個人利益的事由是否知情,均可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發起人責任。為了適當降低合同相對人的查證義務、加強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按照外觀主義標準確定上述合同責任的承擔:一是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二是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并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則由發起人承擔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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