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會計考試考點精講:事業單位凈資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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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凈資產的核算與管理
(1)事業基金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此外還包括非財政補助專項剩余資金轉入的金額。事業基金可以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
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取得長期投資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金額,減少事業基金并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息時,應當減少相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并增加事業基金。
(2)非流動資產基金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應當在取得非流動資產或發生相關支出時予以確認,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時予以沖減,在處置非流動資產時予以沖銷。
(3)專用基金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提示】《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在專用基金中取消了“醫療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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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購基金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從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中的“購置費”和“修繕費”科目中列支(各列支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
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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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基金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4)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其中,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經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提示1】財政補助結轉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財政補助結余是指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提示2】事業單位應當于期末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入財政補助結轉,并于年末將財政補助結轉余額中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部分轉入財政補助結余。
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調出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或者收到主管部門調入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的,相應減少或增加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
(5)非財政補助結轉
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
事業單位應當于期末將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將事業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年末,應當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余額進行分析,將已完成項目的項目剩余資金繳回原專項資金撥入單位,或者留歸本單位使用轉入事業基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6)非財政補助結余
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額。非財政補助結余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
①事業結余
事業結余是指事業單位一定期間除財政補助收支、非財政專項資金收支和經營收支以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事業單位應當于期末將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事業結余,將事業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支出,以及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入事業結余。年末,應將事業結余(或虧損)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诮洜I結余
經營結余是指事業單位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支相抵后余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
事業單位應當于期末將經營收入、經營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入經營結余。
經營結余通常在年末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但如為經營虧損,則不予結轉。
?、鄯秦斦a助結余分配
事業單位當年實現的非財政補助結余(指事業結余與經營結余的合計數,或經營結余彌補事業虧損后的結余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一是有企業所得稅繳納業務的事業單位計算應繳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進行上述分配后,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
【例題60】 2015年,某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撥入財政補助收入550萬元,其中,項目支出補助收入150萬元;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取得收入300萬元,其中專項事業收入100萬元;開展經營活動取得收入28萬元;收到上級補助收入60萬元;附屬單位上繳收入12萬元。該事業單位當年按核定的預算向所屬單位撥出預算資金40萬元;開展專項業務活動發生支出65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500萬元(其中財政補助支出400萬元),項目支出156萬元(其中,財政補助項目支出80萬元,專項事業支出46萬元);開展經營活動發生支出29萬元;上繳上級支出50萬元。該事業單位經營所得需交納所得稅,所得稅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為30%。
【答案】該事業單位當年財政補助結轉=財政基本支出結轉+財政項目支出結轉=(400-400)+(150-80)=70(萬元)
當年非財政補助結轉=專項事業收入-專項事業支出=100-46=54(萬元)
當年事業結余=(非專項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非財政補助和非專項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其他支出)
=(200+60+12+0)-[(100+30)+50+40+0]=272-220=52(萬元)
當年經營結余=經營收入-經營支出=28-29=-1(萬元)
由于經營赤字,不繳納所得稅,經營結余不結轉,也不計提職工福利基金。
當年非財政補助結余=事業結余+經營結余=52+0=52(萬元)
年末職工福利基金提取額=非財政補助結余×提取比例=52×30%=15.6(萬元)
【提示1】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在事業單位的凈資產中新增了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等科目,進而引起所得稅計提、職工福利基金計提的基數計算的變動。
【提示2】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將“結余留用”改為“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對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實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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