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沖刺答疑精選: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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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總結
問題: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
答:(1)按照偶然所得征稅的項目,主要是獲獎、中獎所得:
①個人取得的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應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其他所得屬于兜底條款):
①個人取得的攬儲獎金或攬儲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③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⑤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提示】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解釋】不征稅的三種情況都是與企業銷售直接掛鉤的禮品贈送,注意與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項目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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