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會計實務答疑精華:其他權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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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30%-20%=10%,權益法==》公允價值計量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
思路:先出售30%,再買回10%。
要點:(1)全額確認投資收益;
(2)其他綜合收益、資本公積轉換時結轉。(被投資單位設定受益計劃調整帶來的其他綜合收益除外)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例:長投—成本 3000
—損益調整 300
—其他綜合收益 150
—其他權益變動 150
(1)占被投資單位30%股權。
(2)出售20%股權,價款4000萬。
出售部分:
借:銀行存款 4000
貸:長投—成本 2000
—損益調整 200
—其他綜合收益 100
—其他權益變動 100
投資收益 1600
借:資本公積 100
貸:投資收益 100
【提問】
其他權益變動?
老師,這里的“其他權益變動”是指資本公積,是因為本來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被購買方有引起“其他資本公積”變化的項目(比如: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此時購買方按所占比例比例做了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是嗎?
【回答】
是的,這里的“其他權益變動”是指資本公積,是因為本來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被購買方有引起“其他資本公積”變化的項目此時購買方按所占比例比例做了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但需要說明的是:新準則2014年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再計入資本公積,而是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其他綜合收益,這里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是指: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利潤分配、其他綜合收益之外的其他凈資產變動的,例如被投資單位確認的資本(股本)溢價、股東的資本性投入等,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如果是利得: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追問1】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1)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利潤分配之外的其他凈資產變動,例如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的;(2)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利潤分配、其他綜合收益之外的其他凈資產變動的,例如被投資單位確認的資本(股本)溢價、股東的資本性投入等,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如果是利得: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老師,也就是被投資單位的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或者資本(股本)溢價和股東的資本性投入時,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下應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那我想問一下“其他綜合收益”這個科目又是具體核算什么?
【回答】
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的,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下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或相反 的分錄,上面有錯誤,現在已經改正,給您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
【追問2】
老師,也就是被投資單位的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時,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被投資單位有資本(股本)溢價和股東的資本性投入時,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是這樣嗎?但是我還沒明白,“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什么?包括哪些?
【回答】
也就是被投資單位的其他綜合收益發生變動時,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被投資單位有資本(股本)溢價和股東的資本性投入時,投資單位權益法核算: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是這樣嗎?
是的,是這樣的。
但是我還沒明白,“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什么?包括哪些?
屬于其他綜合收益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存貨或自用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套期保值(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與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
【追問3】
老師,是不是把原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的一部分內容歸到了“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核算,剩下的保留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
【回答】
是的,您的理解正確。
在人生的競技場上,有明確奮斗目標的人,注定是生活中的強者,祝大家高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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