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公司股東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給出的信息是“王大偉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登記為公司股東,因此,公司的股東仍為王大偉,選項BC錯誤;王小偉不承擔責任,選項D表述也錯誤。
許多荊棘遍布的道路,只有當自己一步步地走過之后,才發現自己原來可以堅強如斯,人生沒有那么多的難題,難的是擁有一顆迎難而上的心。生活如此,CPA考試亦是如此,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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