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考試常見考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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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分類要求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后,不得隨意變更。具體要求如下: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會計處理
持有至到期投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在重分類日會計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日賬面價值)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提示1】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提示2】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方法正常處理。
(三)重分類的強制要求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此時應關注兩個強制要求:
1.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2.如出售或重分類金融資產的金額較大而受到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能將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限制已解除(即,已過了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企業可以再將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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