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公司法解釋
【答案】A
【解析】《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給出的信息是“王大偉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登記為公司股東,因此,公司的股東仍為王大偉,選項BC錯誤;王小偉不承擔責任,選項D表述也錯誤。
讓人過于舒服的路,都是下坡路;最不費力氣的行走,都是順風走。然而,動物園里養不出千里馬,水井里也生不出騰飛的巨龍。你最終變成什么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你在人生道路上怎樣選擇,努力這個詞太平凡,但努力將使你的人生不平庸。大家CPA考試加油!
相關推薦:注會考試二月份每日一練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