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情形下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稅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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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奧稅務師頻道為您提供:未出資情形下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稅咋處理?
按照2014年3月1日起實施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外,一般實行認繳制。也就是說,自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時除有特殊規定以外,股東可以暫不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內由股東繳足即可。由于這樣的出資方式,帶來了一個新的稅收問題。有些股東在未出資或少出資的情形下轉讓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那么對于這種情形,股權轉讓時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實務中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分析。
案例1:未出資情形下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
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為300萬元,張某是股東之一,其持有甲公司股權20%,應出資60萬元,實際未出資。2016年11月,張某以0元的價格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與其無任何關聯的王某。張某股權轉讓時甲公司凈資產為20萬元(實收資本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20萬元)。
對于張某股權轉讓行為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實務工作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股權轉讓價格為0元,既沒有取得實際收入,也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因此,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張某對未分配利潤20萬元享有4萬元(20×20%)的份額,而股權轉讓價格為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因此,應按第十四條規定的凈資產核定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由此可以確認張某股權轉讓收入為4萬元。
67號公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張某的出資方式是現金,但未實際出資,應視為股權原值為0元。在不考慮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稅費情況下,張某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4-0=4(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20%=0.8(萬元)。
以上兩種觀點,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案例2:少出資情形下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
乙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股東趙某認繳出資額為50萬元,享有10%的股權,實際出資額為5萬元。2016年10月趙某以5萬元的價格將其享有股權的50%轉讓給與其無任何關聯的劉某,趙某轉讓股權時乙公司凈資產為100萬元(實收資本為5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50萬元)。
趙某轉讓的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為:100×10%×50%=5(萬元),股權轉讓收入為5萬元,因此,不屬于轉讓價格明顯偏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那么,如何確認趙某股權轉讓原值呢? 趙某是以現金方式出資,實際出資5萬元,而把其享有股權的50%轉讓,因此,股權轉讓原值應以實際出資額乘以股權轉讓比例來確認,即股權轉讓原值為:5×50%=2.5(萬元)。在不考慮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稅費情況下,趙某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5-2.5=2.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5×20%=0.5(萬元)。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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