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會計》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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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指將自己發行的證券再買回來),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因此,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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