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2016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東奧小編】在嶄新的2017,我們勇往直前、頑強奮戰。在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路上,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東奧名師)眺望知識的海洋。漫漫考證路上,你是否有過疑慮,所學理論與實戰的距離到底有多遠?今天,我們告訴您,理論和實踐可以并駕齊驅!
職稱是我們會計理論水平的證明,實戰經驗才是我們升職加薪的秘籍,財務人就是要做理論與實踐并駕齊驅的牛人!中級職稱備考路上,讓我們稍稍駐足,來接受一場實戰的洗禮!
2017年第一場稅戰,匯算清繳已經拉開帷幕!回顧2016年,稅改歷程上重要的一年,新政落地,高潮迭起。全面營改增、金稅三期,新會計核算,您都了如執掌了嗎?匯算清繳的“重頭戲”你是否胸有成竹了呢?
財稅大咖都說匯算清繳要分三步走,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是哪三步?
第一步:了解新政,心中有數
以下為影響今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新政策,拿走不謝!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擴大
相關政策:《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相關政策: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8.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第二步:稅前扣除,抽絲剝繭
10項扣除標準:
一、業務招待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法人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工會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后,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超過14%的部分,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調增項目計入“遞延稅款——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作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在報表上則反映為“遞延稅款貸項”。
四、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2〕48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財稅〔2012〕48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捐贈支出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七、職工工資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八、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1.(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含本數)計算限額。
2.(財稅〔2009〕29號)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含本數)計算限額。
第三步:選擇東奧,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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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5日,匯算清繳直播,與您不見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