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同步練習(37)
【答案】B
【解析】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360元)。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1800-360=1440元),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則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即扣除1800-1600=200(元)。
天才在于積累,聰明在于勤奮!最后預祝大家初級會計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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