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同步練習:抵押權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為300萬元;(2)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乙銀行并不知情),不得對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的數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抵押權的順位已經優先于甲銀行)。
注會考試離不開練習,熟能生巧,每日練習幾道題,CPA考試才能勝出,希望大家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在考試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都可以得分。大家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