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第三節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如信用卡和借記卡;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單位卡(商務卡)和個人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等。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人,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人單位卡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人個人卡賬戶存儲。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辦理掛失手續。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匯款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隨著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放開,我國銀行卡組織將迎來國際卡組織、本土第三方支付機構,甚至國內商業銀行的多個參與方。
五、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第四節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如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