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標的物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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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題】2014年12月12日,新疆哈密的王某自山東省濱州市購買冬棗一批。運輸途中,司機告知王某,因繩索意外斷裂,導致冬棗被凍壞、碰壞。王某為盡快脫手,立即與農貿市場的李某簽訂合同,將運輸途中的冬棗全部賣與李某,并約定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李某承擔,但其隱瞞了冬棗毀損的事實。李某收到冬棗后,發現冬棗腐爛嚴重,根本無法出售,遂拒絕收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冬棗毀損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李某承擔
B.因雙方有明確約定,故冬棗毀損的風險由李某承擔
C.冬棗毀損的風險由王某承擔
D.冬棗毀損的風險由王某、李某共同承擔
【答案】C
【解析】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法院應予支持(或者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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