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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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張某與李某提供了保證,張某、李某與甲公司約定,張某對4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李某對6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清償借款,而李某并無代償能力。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銀行只能要求張某承擔40萬元的保證責任
B.銀行無權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
C.若張某清償了100萬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償
D.若張某清償了100萬元,有權向李某追償60萬元
【答案】D
【解析】(1)選項AB: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故銀行有權要求張某或李某承擔100萬元的保證責任。(2)選項B: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故不具有代償能力并不影響李某的保證責任承擔。(3)選項C: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本題中,雖未與債權人約定份額,但保證人之間的約定仍舊有效,故張某有權向李某追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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