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級會計考試網上輔導預習:國有資產管理
【東奧小編】新的一年,各位同學們也有新的目標,咱們不如先定一個小目標:過高級會計師考試!那么就開始學習吧。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3.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及報告
1.行政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3.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4.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5.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損益賬務處理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損益經過規定程序和方法進行確認后,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賬務處理:
(1)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可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暫行入賬。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后,進行賬務調整和處理。
(2)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后,進行賬務處理。
(3)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權限審批后,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預祝考生們2017年高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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