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會《會計》知識點: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結束,2017年的備考又在緊羅密布地進行中!如何在備考過程做到充分利用有限的時間,高效學習呢?我們不僅要了解注會考試的命題規律,及題型特點等情況,同時也要掌握該科目各章的考試重點及考情情況。注冊會計師《會計》這一考試科目很重要,小編就帶大家預習《會計》第八章資產減值相關知識點。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一、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二)確認減值損失后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三)減值準備是否可以轉回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提示】
資產減值準則中規范的資產,其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有些資產的減值是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如下表所示:
資產 | 計提減值比較基礎 | 減值是否可以轉回 |
存貨 | 可變現凈值 | 可以 |
固定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長期股權投資(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長期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無公允價值)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 不可以 |
無形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商譽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 可以 |
貸款和應收款項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 可以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公允價值 | 可以 |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XX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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