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濟法》每日一練: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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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其無力清償欠款;甲調查后發現下列情況,乙均怠于行使債權,其中,甲可以代位行使債權的有( )。
A.個體工商戶張某欠付乙的3個月工資,共計12000元
B.劉某欠付乙的到期房屋租金8000元
C.趙某欠付乙的賭債6000元
D.孫某欠付乙的3個月前到期的借款20000元
A B C D E F
【正確答案】 B, D
【知 識 點】代位權
【答案解析】
(1)選項A: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2)選項C: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
“有志者,事竟成”,每一個不甘于平庸,敢于拼搏的人生都不會被辜負。注會考試,也許只是你生命中的一段經歷,但一定會因為你的努力而變成濃墨重彩的一筆,成為難忘的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