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答疑精選:當然退伙
[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答疑精選:當然退伙。
【原題】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2013年)
A.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B.有限合伙人死亡
C.有限合伙人被宣告破產
D.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A
【知識點】退伙
【學員提問】
選擇A的理由是什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同學,您好:
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況包括: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A不屬于以上4條,并且有限合伙人在企業中的作用主要是幫助企業提供資金,有資金就可以,不需要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繼續提問,老師會盡快回答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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