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發票應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紙質發票:
當月作廢:若發生在發票開具當月,且滿足發票作廢條件,應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注明 “作廢” 字樣后進行作廢處理。例如,企業在 1 月開具了一張紙質普通發票,1 月內發生銷貨退回,此時可將發票所有聯次收回,在各聯次上注明 “作廢”。
跨月紅沖:若發生在發票開具跨月后,或不滿足作廢條件,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 “紅沖” 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若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電子發票:由于電子發票無法物理收回,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直接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即可。
數電票: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開票方填開并提交《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提交《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開具紅字紙質發票。若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