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有的按9%開票,有的按3%開票,應該如何區分?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照9%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包括三種情形,即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9% 稅率:適用于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情形。一般納稅人通常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9% 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例如,建筑企業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常見的一般計稅項目,應按 9% 稅率開票。
3% 征收率: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小規模納稅人規模較小,會計核算可能不夠健全,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 3% 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 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減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特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服務: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