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滬稅政四[1994]9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浦東新區財稅局、市稅務局第五分局、稽查大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發(1993)145號文件的規定,現對本市個體互商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本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實行按查帳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互商戶,應按規定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個體互商戶所得盤問月份申報表》和《個體互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對實行按核定行業(項目)純益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互商戶,也可使用《個體互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上述兩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由個體互商戶留存備查。具體填列要求,見“申報表”中的“填表須知”。
二、對經本市主管稅務機關審定符合按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條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承包、承租經營者,應按規定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年度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上述兩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個人承包、承租經營稅收業務的稅務機關;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經營的企事單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經營者留存備查。具體填列要求,見“申報表”中的“填表須知”。
三、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互商戶或承包、承租經營者仍可按原規定使用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納稅。
特此通知。
附: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各年度申報表》
上海市稅務局
1994年2月14日
附件鏈接:
1 、申報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