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財會字[1995]69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糧食局(廳):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糧食部門深化改革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國發〔1995〕15號)關于糧食部門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會計分開核算的要求,現對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后有關政策性經營業務會計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
1.設置“138政策性糧油”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定購糧油、吞吐調節糧等糧油商品。本科目按照庫存政策性糧油的性質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儲備的國家儲備糧油(甲字糧、506糧油)仍然在“特種儲備物資”科目核算。
2.設置“503政策性糧油銷售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政策糧油的銷售收入,并按政策性糧油的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3.設置“513政策性糧油銷售成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政策性糧油的銷售成本,并按政策性糧油的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4.企業發生的各種費用仍通過“經營費用”、“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并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其中能夠直接確認屬于政策性糧油經營業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在有關費用科目中單獨記錄反映。
5.企業發生的各種補貼收入(如價格、費用、利息等)仍通過“應收補貼款”和“補貼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照補貼項目區分中央和地方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6.企業應在“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下分別設置“政策性糧油借款”和“商業性糧油借款”明細科目,分別核算開展政策性經營業務和其他非政策性經營業務的借款。同時,在“政策性糧油借款”明細科目還應單獨核算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借款。
7.企業受托經營的政策性業務收取的手續費等應通過“代購代銷收入”科目核算。
8.企業庫存的各種非政策性糧油及非糧油商品,銷售的各種非政策性糧油以及非糧油商品仍然通過“庫存商品”、“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等科目核算。
二、會計報表
1.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下增設“其中:政策性糧油”項目,反映企業政策性糧油庫存金額。在“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項目下增設“其中:政策性糧油借款”反映政策性企業經營政策性糧油的借款情況;并在該項目下設置“其中: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借款”項目,反映國家專項儲備糧油的借款情況。
2.為了適應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改革的需要,分別反映政策性經營業務和商業性經營業務的損益情況,對政策性糧食企業的“損益表”進行適當調整。在“損益表”的“本月數”和“本年累計數”欄目下分別設置“合計”、“政策性糧油”“商業性業務”欄目。填列時,各項目能夠確認屬于政策性糧油業務和非政策性糧油業務的,應分別項目直接填列;凡不能夠區分政策性糧油業務和非政策性糧油業務的,按照“不擠不占、合理負擔”的原則,選擇合理的分攤方法(如按銷售收入、經營量比例等)進行分攤后分別反映。分攤方法一經確定,應在一定時期(至少一年)內不得變更。調整后的“損益表”附后。
3.其他報表仍按《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